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農經課

列印[另開新視窗]

農經課

業務職掌:

 掌理農林漁牧生產、農業推廣、糧食、農產運銷、農業調查及家畜禽疾病防治、市場管理、攤販管理、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協助工商行政管理等事項。

現有編制:

課  長:黃鴻仁 (分機150)

     -綜理農經課業務。

 

課  員:于閔如(分機:153)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農情調查、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

 

課  員:陳秋雄(分機:152)

     -農地休耕轉作、農業設施。

 

獸  醫:王文君  (分機:154)

     -家畜禽疾病防疫、水產養殖輔導、寵物登記、狂犬病預防注射

 

助 理 員 :簡鈺倫(分機:189)

     -容許使用證明、造林、花園城市、景觀綠美化、農業專案計畫。

 

約僱人員:黃麗燕(分機:151)

     -市場、工商管理、林務、農機用油及登記、農業推廣系列活動、景觀綠美化

 

約用人員陳亭宇(分機:155)

     -協助辦理休耕、轉作。

 

約用人員張慧婷(分機:156)

     -協助辦理休耕、轉作。

聯絡方式:

  電  話::03-9501115 電子郵件:h01@mail.e-land.gov.tw

業務申辦:農經課人民申請案申請須知

申請案

件項目

申請程序

應附證件

處理期限

備註

農業機械使用證

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填具農機使用證登記表一式三聯

農機來源證明(原出廠證明或統一發票)

隨到隨辦

需行駛道路之耕耘機、曳引機、收穫機、農地搬運車等同時發給號牌,供農機所有人懸掛於農機上。

農機用油免營業稅憑  單

攜帶身分證、印章並填具申請書

01農業機械使用證

02前次請領之農機用油免營業稅憑單

隨到隨辦

1.前次請領之免稅油憑 單首次申請者免附

2.申請人因免稅油憑單

 遺失而無法繳銷者,

 應填具遺失切結書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填具申請書向公所農經課辦理申請

01戶籍謄本

02印章       

03土地登記簿謄本〈一個月內〉

04地籍圖謄本〈一個月內〉

05都市土地另檢附分區使用證明

二十一天

每件500元每增加一筆加收300元每增加一份加收100元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分管契約書

下載區

 

稻田休耕轉作

 

102年起

一、二期作受理申報期間自11131

二期作補(變更)申報期間716731

 

01戶口名簿

02印章

03土地所有權狀或三七五租約書.委託經營契約書

04五結鄉農會存摺

隨到隨辦

申請稻作休耕轉作.應符合基期年限制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向公所提出申請

如備註欄中

<申請應附文件說明>

二十ㄧ天

每項設施200元

1、申請應附文件說明

2、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

3、農作產銷設施使用經營計畫書

4、切結書

容許使用會勘表

容許使用審查簽辦單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容許設施完工檢查紀錄表

下載區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

向公所提出申請

01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02申請人土地所有權狀及印章

03土地登記簿謄本及現耕農地所有權狀承租耕地租約書

隨到隨辦

申請土地屬都市土地另檢附分區使用證明

飼養工作證明

向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書

3天

 

養殖漁業登記證

向公所提出申請

01申請書包括位置圖及設施配置圖

02土地同意使用證明

03水權狀

04設施用地之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21天

 

本所初核後送請縣政府核發

 

養殖登記證申請書

 

 

下載區

 

水產養殖用電證明

向公所提出申請

 本所轉請縣府核發

01申請書

02申請表

03養殖漁業登記證         

04養殖場動力用電設備須電量明細表須由承裝廠商蓋章負責安全承裝

隨到隨辦

 

亦可逕向宜蘭縣漁業管理所申請

 

水產養殖用電申請表

 

水產養殖用電證明申請書

 

宜蘭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動力用電設備需電量明細表

 

下載區

 

養  畜

疾  病

預防注射

向公所口頭或電話申請

 

隨到隨辦

豬瘟預防注射每隻7.5元

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畜犬狂犬病預防注  射

向公所口頭或電話申請

 

隨到隨辦

晶片植入及寵物登記:每隻1.已結紮有證明者300元,2.未結紮者400元

狂犬病預防注射每隻120元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