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宜蘭縣五結鄉「走尪」錦標賽競賽辦法
一、宗旨:
1、提倡民俗體育,宏揚固有鄉土文化,讓特有的傳統民俗得以繼續傳承。
2、藉著宗教信仰與運動競技之結合,轉移社會風氣,促進社會和諧,再造優質的傳統文化。
二、主辦單位:五結鄉公所、五結鄉民代表會
三、承辦單位:五結鄉體育會
四、協辦單位:利澤簡永安宮
五、比賽日期:民國103年2月15、16日(週六、日)
六、比賽地點:五結鄉下福東路與親河路一段路口(鄉立幼兒園利澤園斜對面)
七、比賽場地:橢圓形跑道長度120公尺,地面為砂土(跑道內設有一處沙丘)。
八、組別及參加資格:
(一)寺廟組:
(1)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合法寺廟皆可組隊報名參加。
(2)選手不限性別,但戶籍須設於該寺廟轄區或為該寺廟信徒,且年齡需滿30歲以上。(即73年2月14日以前出生)
(二)機關團體組:
(1)國內各機關、社團、公司行號、鄉內各村辦公處及各社區發展協會皆可組隊報名參加。
(2)選手不限性別,年齡需滿30歲以上。(即73年2月14日以
前出生)
(三)公開男子組:
(1)國內各級學校學生、社會人士及一般民眾皆可組隊報名參加。
(2)選手限男性,年齡需滿15歲以上。(即88年2月14日以前
出生)
(四)公開女子組:
(1)國內各級學校學生、社會人士及一般民眾皆可組隊報名參加。
(2)選手限女性,年齡需滿15歲以上。(即88年2月14日以前
出生)
(五)國中男生組:鄉內各國中在學學生。
(六)國中女生組:鄉內各國中在學女生。
(七)國小男生組:鄉內各國小在學學生。
(八)國小女生組:鄉內各國小在學女生。
九、參賽人數:每隊報名6人,每場選派4人參賽。
十、比賽制度:依據報名隊數決定,賽程於抽籤前公佈。(採單局爭先賽)
十一、比賽方法:
1、各隊應於出賽前20分鐘,先派員到點名處填報出賽名單,出賽
選手應於10分鐘前攜帶身分證正本(國中、小組請提示由學校
出具附有照片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至點名處接受點名。未攜帶證件者或經唱名三次仍未出場接受點名之隊伍,判定為該場次之敗隊。
2、各隊出賽人數不足4人時判定為該場次之敗隊。
3、每一參賽選手限報名一組一隊,違反此規定者判定喪失選手資
格。
4、比賽時由4位選手手托神轎四支轎槓,其高度不得低於肩部,
由起點跑向終點,中途如有脫手、摔倒應在原地自行整合後繼
續比賽。到達終點時必須4人與神轎保持原來隊形。
5、比賽全程必須在各自跑道進行,如有超越道次,並阻礙或衝撞鄰
道選手者,經查證屬實,應判定為犯規,由被阻礙或被衝撞之隊
獲勝。
6、比賽進行中侵入內道(包括左手邊分道線)應判定為犯規,情況
嚴重者判為該場次之敗隊。
7、勝負以各隊領先選手的軀幹(不包括頭、手、頸、腳)到達終點
線內緣的垂直面先後為依據,裁判員以紅黃旗表示。
8、神轎由主辦單位提供,分成紅、黃旗二頂,第一道為紅旗,第二
道為黃旗,於點名時抽籤決定。神轎上之神尊除寺廟組可自行準
備外,其他組別由主辦單位提供。(自備神尊之隊伍請另派員將
神尊綁固於神轎上)
9、為使比賽生動活潑,各隊出賽選手可著自行設計創意服裝參加比賽(唯考量場地安全性,避免穿載會掉落及尖銳之配飾),由主辦單位從各參賽隊伍創意服裝評選前六名頒發獎牌乙座及獎金3,000元。比賽中並應穿戴主辦單位提供之頭盔、護膝、護肘以維安全,未依規定者取消選手資格。
10、出賽時若發現冒名頂替、偽造不實資格,經查證屬實者,取消比賽資格。
11、參賽選手如有故意損毀神轎或大會器材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勸阻不聽,則取消該選手所屬單位之比賽資格。
十二、報名:
1、填寫報名表一份。
2、日期:即日起至103年1月24日止。
(上班時間內)08:00-17:00
3、地點:宜蘭縣五結鄉公所(服務台)
4、報名時附繳選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中、國小組除外,由學校出具附有照片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
5、繳交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國中、國小組除外),於完成全部賽程後退還。已合法報名之單位無故未參賽或中途棄權者,沒收保證金,作為永安宮香油錢。
6、同一組別報名四隊(含)以下者,由承辦單位視情況擇定合併他組或單獨比賽,如單獨比賽,獎勵部份另案辦理、參賽隊伍不得異議。
十三、獎勵:
(一) 、各組參賽隊伍達12隊(含)以上者,各取前4名給予以下之獎勵:
第一名:頒發獎盃乙只、獎金貳萬伍仟元。
第二名:頒發獎盃乙只、獎金壹萬陸仟元。
第三名:頒發獎盃乙只、獎金壹萬貳仟元。
第四名:頒發獎盃乙只、獎金捌仟元。
(二) 、各組參賽隊伍達6隊(含)以上11隊以下者,各取前4名給予以下之獎勵:
第一名:頒發獎盃乙只、獎金貳萬元。
第二名:頒發獎盃乙只、獎金壹萬伍仟元。
第三名:頒發獎盃乙只、獎金壹萬元。
第四名:頒發獎盃乙只、獎金伍仟元。
(三) 、各組參賽隊伍達5隊(含)以下者,各取前3名給予以下之獎勵:
第一名:頒發獎盃乙只、獎金壹萬元。
第二名:頒發獎盃乙只、獎金捌仟元。
第三名:頒發獎盃乙只、獎金伍仟元。
十四、申訴:
1、比賽之爭議如本辦法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本辦法如無明文規定者,以審判委員會判決為終決。
2、有關選手資格之爭議,應於比賽前向點名裁判或起點裁判提出口頭申訴。
3、合法之申訴應於該場次裁判做出勝負判決後10分鐘內由領隊或
教練以書面提出,並繳交新台幣參仟元保證金。經審判委員會判決申訴無效時,則沒收保證金,作為永安宮香油錢。審判委員會判決申訴成立時,退還保證金。
十五、賽程由主辦單位逕為抽籤後,公佈於本所網站,參賽隊伍不得異議。
十六、領隊會議訂於2月14日上午10時在利澤簡永安宮召開。(不再另行通知)
備註:
1、凡報名並完成全部賽程之隊伍,主辦單位補貼訓練比賽經費新台幣3,000元整。
2、本比賽係激烈運動,參加選手請斟酌身體狀況,體能不佳者請勿參加。
3、參賽選手由主辦單位統一投保意外險。
4、比賽場地於2月5日至11日開放各參賽隊伍賽前練習。
註:尪揹某報名請寄到wsj@mail.e-land.gov.tw 王先生收
電話:03-9501115轉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