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一、本原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範圍 :
(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基地及其建築物為範圍所成立之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
(二)
1.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建築之基地、建築物及
其共同使用與管理之設施為範圍所成立之社區管理組織。
2.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分
別成立管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備:
(1) 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各自設立專戶及帳冊)
(2) 共同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明確。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表,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編號:P10、P11)
(二) 訂定規約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格式如
附件二(編號:P20)
(三) 訂定規約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格式如附件三、附件三之一
(編號:P30、P31)
(四) 規約。
(五) 公寓大廈或社區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格式如附件四(編號:P40)
四、申請程序: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摃人檢齊第三點規定應備文件報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授權由鄉(鎮、市、
區)公所受理。
五、行政配合:
(一) 申請案件經查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書,格式如附
件五、附件五之一(編號:P50、P51)。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
報備者,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及七月十日前逐件報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備查,同時副知該轄警察局(分局)。
(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一款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資建檔,
每半年彙整受理件數、管理組織名稱及其代表人資料,層報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格式如附件六(編號:P60)
(三) 政府集中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執行管理與維護工
作,除另有規定外,不適用本處理原則辦理申請報備。
1. 應備八個月內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標示部及所有權部)→
一份即可。
2. 會議記錄、簽到簿、委託書及所有權人名冊。
→正本一份、另兩份可用影印【影印本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字樣】,
→簽到簿:可用核章或簽名【擇一即可】。
3. 兩人以上之公寓大廈即可成立管理委員會。
4.報備書應備三份:公所、管委會、縣警局羅東分局各乙份。
5. 管委會、縣警局羅東分局
→不附謄本(所以謄本請乙份即可)。
6.此次會議決議需包括:
a.同意成立管理委員會。
b. 訂定規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