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設籍本鄉至新生兒出生日前滿6個月以上,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婦女,並於產後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得申請本生育補助,新生兒每人補助新台幣 5,000元。
如申請之婦女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本鄉已達1年者,亦得申請補助。
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符合資格之婦女於產後死亡者,得由其合法繼承人之一檢具除戶戶籍謄本辦理申請。
本補助須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由產婦或其配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胎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本補助所稱之設籍者,係指實際居住本鄉且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
三、大陸或外籍女子與設籍本鄉男子結婚,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而生育子女者,比照本計畫之規定給予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