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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續訂、變更、終止登記應備文件一覽表

日期:110-10-21    

一、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6條第2項、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及第8條辦理。

二、按「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續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6條所規定。另內政部依上開規定以89年4月26日台內地字第8976563號令訂定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做為租佃雙方申請及貴所受理租約登記之依據,貴所受理各項三七五租約登記業務時,應確實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等法令辦理;另因登記辦法為條文式敍述,故本府前於108年製定「宜蘭縣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續訂、變更、終止登記應備文件一覽表」,並以108年5月30日府地用字第1080088721A號函供各界參考使用,現修正上開一覽表,增列各項應備文件之法令依據,期盼使各界更明瞭辦理各項三七五租約登記之應備文件

上版日期: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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