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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度宜蘭縣 65 歲(原住民 55 歲)以上老人裝置全口假牙計畫

日期:110-02-26    資料來源:清潔隊

110 年度宜蘭縣 65 歲(原住民 55 歲)以上老人裝置全口假牙計畫 一、為保障本縣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口腔健康,減輕其經濟負擔,特補助假牙 裝置,以維護其生活品質。 二、辦理機關(構) (一) 主辦機關:宜蘭縣政府 (二) 受委託機構:宜蘭縣牙醫師公會 縣內各牙醫醫療機構 三、計畫內容: (一) 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 1.年齡:65 歲(原住民 55 歲)以上長輩。 2.戶籍:設籍本縣一年(含)以上,且計畫開辦期間仍設籍本縣。 3.符合裝置假牙資格(需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每月總收入為最低生活費 2.5 倍以上未達 3 倍。 (2)申請人動產 200 萬元以內及不動產 750 萬元以內。 ◎需先於宜蘭縣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申請表上同意查調本人財稅 資料等。 (3)申請人『已不具有功能性牙齒,且殘根經特約牙醫診所醫生專 業評估不影響假牙裝置可予以保留,即符合申請本假牙補助資格』。 (二) 本計畫自每年 3 月 1 日起開放申請,提出申請且獲補助者,五年內 不得重複申請。 四、補助類別及補助金額 (一) 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補助金額 4 萬元,且需負擔差額。 (二) 申請人完成假牙裝置後,申請人免先行墊付核定之款項,該款項由主 辦機關逕撥付就診之醫療院所。 五、假牙申請程序流程 (一) 申請補助裝置假牙者,需先填寫宜蘭縣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申請表 第 1 頁,共 3 頁 後,由公所將申請案件逕送本府審查核發資格證明,始得證明後需於 2 個月內逕向本府簽約之醫療院所就診評估,倘無故逾期或限期內未 就診視同放棄補助資格,並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二) 醫療院所填寫診治計畫並拍攝申請人口腔情形,將申請表件請資料送 本府審核。 (三) 本府審核完竣,將結果函知申請人及醫療院所,通過後才可進行裝置 假牙。 (四) 申請人完成裝置假牙,醫療院所應檢具申請表、診斷計畫書、公所證 明書、申請人術前、術後照片、領據(須按金額千分之四,於領據正面 貼印花稅票)、收據正(影)本等文件向本府請款。 (五) 申請人因傷病、死亡等因素,致無法繼續完成裝置活動假牙,經宜蘭 縣政府審查小組專案評估審核後,得依下列標準支付診治牙醫師相當 比率之補助費用: 1.牙齒骨架印模:最高補助 35%。 2.完成排牙:最高補助 70%。 3.活動假牙已製作完成:最高補助 80%。 (六) 裝置假牙特約醫療院所品質監督:裝置假牙單位提供服務項目應包含: 假牙製作及裝戴、裝戴後至少一年調整服務,以保障服務品質。 (七) 於每年度計畫辦理結束後進行滿意度調查,藉以瞭解服務對象接受補 助裝置假牙後滿意情形。 (八) 口腔篩檢及裝置單位:與本計畫簽約且具有合格牙醫師證書、開業執 照及執業執照,且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機構。 七、特殊情形辦理方式 (一) 成立調處機制,以協助民眾協調處理老人申請或裝置假牙所涉爭議情 事:由本縣牙醫師公會召開「醫療爭議小組會議」,委員出席費每位 支給新臺幣 1,000 元,由本府預算支應。 第 2 頁,共 3 頁 (二) 服務對象或醫療院所有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 令情事者,其所領取之補助,由本府以書面命令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於 30 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責者移 送司法機關辦理。 八、預期效益:補助 65 歲以上老人(55 歲以上原住民)裝置全口假牙服務,保 其健康權益及提昇個案生活品質滿意度。 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本計畫實施期間,奉縣長核准後實施,至本府補助款用罄日止。 

上版日期:11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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